□本報記者 魏皓奮
  早報訊 昨天,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《杭州市公園管理條例》的決定,立法規定了公園內禁止設立會所,這也成為我省通過立法禁止公園內開設會所的第一個城市。
  對於公園內商業服務網點的佈局,條例新增“面向大眾”原則,“禁止在公園內設立為特定群體服務的會所會館等非公益性場所。”
  在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,應當遵守規定的第一條,條例新增了內容:“經營活動場所應向公眾開放。”
  條例同時規定,經營活動場所不向公眾開放的,由市、區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,並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。
  對於經營者擅自擴大營業面積、搭建經營設施的,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。
  昨天同時通過了修改《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》的決定,在原規定“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”的基礎上,補充了一條:“居民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,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。”
  “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,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向物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,並抄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,由物價部門依法審核並履行規定程序後,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。”
  條例新增一條:“推進居民住宅區的二次供水設施專業化管理,實現供水抄表到戶,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。”
  (原標題:禁止在公園內設立會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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